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调配公房资源,提升科研支撑保障水平,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科研用房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周转用房,是指学院、研究院通过内部挖潜、外部竞争等渠道获得的,用于重大及重点科研项目、引进人才以及其他各类急需用房。
第三条 科研周转用房由学院根据总体资源情况统筹设置,实行“进驻申请、保障重点、期满退出、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科研周转用房由课题组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后,确定使用房源。
第五条 使用科研周转用房需承担相应的资源使用费,计费标准为2元/天·平方米,按照房间使用面积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六条 课题组使用科研周转用房,不得私自装修改造、变更房屋内部结构,不得私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不得从事与申请事由无关的活动,不得转租转借。
第七条 课题组应对科研周转用房的使用安全负责,严格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科研周转用房租用期满或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将用房退回。
第九条 违规使用或无正当理由占用科研周转用房的,学院将强制收回,并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3倍核算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各课题应承担的资源使用费将由学院统筹使用,重点支持教育教学改革、学生创新实验室建设、基本办学条件和设施改善等方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空间科学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