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科学与物理实验中心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2019-03-01 09:12:06  点击:

为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避免中毒、燃烧和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1.危险品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及领用人应树立高度责任感。

2.危险品应储存于干燥、通风良好、门窗坚固的房间内,燃烧物的储存温度不得超过 28 摄氏度,爆炸物的储存温度不得超过 30 摄氏度。

3.危险品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及爆炸和灭火性质不同的危险品应分类隔离存放。

4.储存危险品的容器必须有完整的标签,对于无标签及性质不明的物品应及时予以适当处理。

5.进入保管室领用物品时,严禁吸烟及使用火源。

6.危险品的领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限量和精确发放。

7.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督,学生使用由教师或工作人员监督。

8.剧毒物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剧毒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且精确作帐。对盛剧毒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应予妥善及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关闭

 

电话:0631-5688751   传真:0631-5688751   邮箱:sssp@wh.sdu.edu.cn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山东大学空间科学与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